
彭阳县人民检察院
PENG YANG XIAN REN MIN JIAN CHA YUA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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彭阳县人民检察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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疫情防控,人人有责。在这个特殊时期,仍有人罔顾大局,以身试法,触碰法律红线。2月21日,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、危险驾驶罪对犯罪嫌疑人高某批准逮捕。
2020年2月6日18时许,犯罪嫌疑人高某酒后驾驶车辆,从彭阳县城栖凤街“华艺”广告店门前行驶至县城幸福城小区北门口,不顾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阻,将车辆停放在小区门口应急车道,不佩戴口罩,拒绝接受防疫检测并辱骂现场工作人员。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报警后,民警处警调查,高某拒不配合,辱骂民警并用膝盖攻击民警杨某腹部,用脚蹬踹民警胡某某右侧脸颊。经检测,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0.5mg/100ml。
案发后,彭阳县检察院第一时间派员提前介入,通过电话沟通了解案情及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,后通过阅卷,围绕捕、诉环节对证据的要求,向公安机关提出收集、固定、完善证据的具体意见和建议,引导侦查。案件受理后,承办检察官在依法准确把握案件事实的基础上,积极主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,2月21日,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,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依法快速办理此案,仅用4小时完成审查阅卷,核实证据,制作法律文书等工作,以涉嫌妨害公务罪、危险驾驶罪将犯罪嫌疑人高某批准逮捕。
自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,彭阳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响应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号召,在院党组的带领下,充分发挥检察职能,双管齐下,确保检察职能为疫情防控工作服务。一方面积极协助辖区疫情防控工作,坚决做到不缺位、做到位、有作为,另一方面灵活调动检察力量,高效率、高质量办理好检察业务工作,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检察保障,推动疫情防控在法治轨道上顺利开展。
检察官呼吁:
当前是疫情防控工作最吃紧的关键时期,全体公民要积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,体谅疫情防控人员高强度、高危险的工作状态,同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,切不可以身试法,否则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疫情防控工作,而且还可能触碰法律红线,甚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。